关于明确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保证合同备案质量,提高合同备案效率,现将合同备案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注: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即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上落款时间;
2.签订合同时间不得早于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上落款时间;
3.签订合同,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均须在合同落款处和骑缝处加盖公章。
二、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根据采购系统平台提示,在系统录入合同信息后提交(系统上传的合同附件必须为最终签订的合同的扫描件),同时将备案材料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
备案材料为:
1.一份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2.两份合同原件;
3.如为食堂物资采购合同,还需提交两份中标供应商的报价清单;
4.如为延续或补充合同,还需提交一份原始备案合同的复印件;
5.如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上成交金额超过100万,还需提交一份各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的法律审查意见书。各单位专业法律顾问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合法合规性等。如为初始备案合同,务必审查合同与招标文件付款方式、期限、范围、货物清单等的一致性。如为延续或补充合同,务必审查合同与原始备案合同金额、范围等的一致性。
三、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如有弄虚作假,由相关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采购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进行合同备案的须提供情况说明函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细阐述超期原因及整改措施。
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就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的一致性进行符合性审查。
六、为简化程序,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的20万元以下的竞价项目,采购单位可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合同备案程序详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及启用辅助功能模块的通知》。
八、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以支付。
上述事项,请各单位自本中心发文之日起遵照执行,否则,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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